第十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命名。其中,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的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全市代表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