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会员大会由行业协会商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力机构,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会费标准,以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对更名、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内部矛盾的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义务,导致行业协会商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影响正常决策机制运行,且章程没有规定相关处理措施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会员进行重新确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