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十八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