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活动、接受服务;

(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