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第十七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活动、接受服务;(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