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优化邮轮公司总部相关激励政策和便利化措施,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建设邮轮公司总部基地,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