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支持建立自贸离岸债自律管理机制,完善自律规则、业务指引、标准协议文本等,规范市场发展,加强投资者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