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可以依法约定涉外民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适用法律。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选择通过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并书面约定仲裁地的,鼓励优先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申请金融市场案例测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