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发行主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自贸离岸债存续期内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主体应当在登记托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自贸离岸债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