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支持自贸离岸债投资主体通过场外或者场内市场达成交易。投资主体通过托管机构、商业银行等依法办理相关清结算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