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单位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设立、变更、撤销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情况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