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全省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指导和监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气象、监狱管理等部门以及保密、国防科技工业、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军队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