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下列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二)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其他重要涉密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等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以及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对上述事项的规划、建设提出安全防范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