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与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信息共享、情况会商、执法协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