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书面决定:(一)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要求,申请人将落实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三)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且无法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风险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