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坚持依法治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用法规、制度、标准管理城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涉及城市副中心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