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改革,赋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自主权,推动重大改革事项和管理创新举措优先在城市副中心实施,培育创新生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