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环境,创新城市经营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