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城市副中心鼓励组团中心、家园中心因地制宜设置相应服务功能,就近满足居民工作生活需求。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会同通州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家园中心公益性和经营性面积占比、供地方式及出让地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