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多层次租赁住房供给,加强居住空间与交通枢纽、产业功能区协调布局,推进职住平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