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优化完善生育保障服务支持政策,提供多样化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