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布局,支持中心城区优质办学主体在城市副中心跨区域办学,鼓励高等院校围绕城市副中心区域科技创新和相关产业布局急需学科、特色学科专业,加强高端适用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