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移动源排放管理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城市副中心应当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健全绿色空间体系,构建东西部生态绿带和南北生态廊道,形成城市副中心环状绿色生态绿道,完善安全连续的绿道网络,提升绿色空间品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花园城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