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健全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建设无废城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节水示范城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