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严格产业准入,细化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依法将能耗、水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纳入约束条件;推进完善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碳配额管理。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投资促进机制,丰富绿色投资方式,加大对社会投资类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增加的成本,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经评估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