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支持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因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立体绿化增加的建筑面积,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按照程序认定后,不计入项目容积率核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