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统筹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生态,围绕产业、建筑、交通等关键领域,强化能源、生态、文化等重点支撑,建立完善绿色发展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