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四章 产业布局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股权投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拓宽企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融资渠道,建立和集聚创业投资基金,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