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四章 产业布局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城市副中心产业要素保障,支持城市副中心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安排重大产业项目,并依法给予必要的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所需土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出让或者租让年限;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年期总和累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