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政策,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培养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性人才;拓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范围,建设国际化专业人才新高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