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副中心应当围绕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主导功能,引导高端要素和创新资源向城市副中心布局,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