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四章 产业布局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围绕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主导功能,引导高端要素和创新资源向城市副中心布局,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