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提高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海绵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工程韧性、管理韧性、空间韧性,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构筑安全韧性的城市运行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