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副中心统筹区域功能定位、资源禀赋、承接中心城区产业转移需要和现代化产业发展趋势,重点鼓励和促进以下产业发展和相关引导性、标志性项目建设:

(一)数字经济,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数智北京创新中心,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现代金融,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

(三)先进制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四)商务服务,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鼓励境内外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发展服务贸易和高端商务服务业,建设国际化现代商务区;

(五)文化旅游,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发文商旅体融合的滨水经济,打造北京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区和国际旅游目的地;

(六)现代种业,建设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引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发展现代种业及关联产业,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培育壮大未来产业。

城市副中心应当分区分类制定产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各产业功能区配套服务,强化场景供需对接,培育推广应用场景,促进多业态、全链条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