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路径,合理确定更新模式,探索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机制。

城市副中心应当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完善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城市更新平台和基金。

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需要,且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适用本市城市更新政策的项目,建筑规模增量超过本市规定比例的,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