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推动小城镇特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加强小城镇风貌特色塑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城市副中心可以围绕公共公益项目建设,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创新利用模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