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水系生态保护治理;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健全农村地区有偿用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