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构建以人为本的交通体系,提升区域交通辐射能力;优化交通网络,加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联系;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空间优化和功能提升的引导作用;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改善出行环境,提升交通服务能力;推行交通需求调控,引导绿色出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