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副中心应当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公益类设施,在不改变主导功能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出租,并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政府土地收入管理,具体上缴比例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评估确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