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副中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构建“一带、一轴、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建设“一带、一轴、两环、一心”的绿色空间体系、“一河三城、一道多点”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打造水城共融、蓝绿交织、文化传承的城市特色,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现代化城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