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建筑高度、建设强度、建筑风貌、城市色彩、公共空间、第五立面等管控,优化主要功能区块、主要景观、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促进艺术和生态元素融入公共空间,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