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将部分市级管理职权交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使市级管理职权的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