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将部分市级管理职权交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使市级管理职权的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