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体系。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副中心建设的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统筹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