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扬州古城内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不得低于原建造、改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扬州古城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和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依法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实现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