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扬州古城内道路沿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

市政消火栓附近应当设置装有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器材的应急消防器材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