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扬州古城内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系水源,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区域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取水平台应当配备取水设施;消防水源不足的区域应当配置远程供水泵组与装备。

取水平台设置位置以及取水平台和取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水利(水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