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扬州古城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科学设置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既有建筑分布状况划分防火分区,区域间应当保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火间距。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