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扬州古城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因地制宜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与消防站点等连通。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设置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应当为可移动式。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