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扬州古城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因地制宜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与消防站点等连通。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设置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应当为可移动式。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