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扬州古城内推动构建五分钟消防救援圈,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消防站。建设小型消防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