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家庭守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意观察学生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发现学生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应当加强关爱、增进交流、合理引导,主动与学校沟通,必要时可以寻求心理援助热线、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健康专家等的帮助和指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