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学生作息,保障学生休息、娱乐、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学习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情况,防范学生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配合学校做好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